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(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)第 五十九条第二款“用途变更为住宅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,变更前应 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”和《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》(2020 年 1 月 1 ******学校、医疗机构、 养老机构和饮用水水源地等公共建设项目选址时,应当重点调查、分析项目 ******街道的 海阳市凉山后村 2577、2578 ******居住用地,依据以 上法律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。 海阳市凉山后村 2577、2578 ******街道 凉山后村。地块面积为 468m2。 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。2022 年 11 月,地块内新建民房两栋后延续 至今。地块历史上农用地时期主要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。为查清海阳市凉 山后村 2577、2578 号地块土壤环境污染状况,保证土地安全开发和利用, ******委员会委托我单位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。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,第一时间成立了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该地块及周围 地块历史发展状况、各个历史时期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,识别、判断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可能性,分析地块及周边企业生产环节上可能存在 的排污点、污染因子、污染途径、污染范围及程度,确定污染物种类及污染 程度等,并按照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》(HJ25.1-2019)、 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导则》(HJ25.2-2019)、《建设用 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》(2017 年第 72 号)、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 状况调查、风险评估、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》(环办土壤 [2019]63 号)相关要求,完成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。根据所收集资料和检测分析结果,编制了《海阳市凉山后村 2577、2578 号地块土壤污染 状况调查报告》。 经现场勘查、人员访谈、历史使用情况调查,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 可能性。依据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》(HJ25.1-2019),第 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,认为地 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,调查活动可以结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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